笔者留意到最近公开征求意见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其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在预算金额内合理设置采购最高限价。”(现行政府采购法无此条款)这一条款看似给采购人赋权,实则对价格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实践中,我们往往能看到不少采购人设置最高限价时,往往简单找三家供应商询价走个合规流程,这种”走过场”式的做法存在哪些审计风险?本文核心阐述三个审计关键认知:其一,“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是”和”不是”或”的关系,两者不可偏废;其二,相较于小范围供应商报价,历史成交情况更具客观参考价值;其三,简单人工询价猫腻太多,极易被围标串标操纵,导致限价失真。以下展开具体探析。
一、现行制度的刚性约束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更重要的是,第十一条以”应当”列举了四类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 | |
| 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
|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
|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
|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
关键结论在于:只要采购项目落在上述四类范围,即便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使用”可以”之表述,采购人也”必须”开展历史成交情况调研。这是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所设定的法定义务,不以草案用语为转移。
二、异常低价治理的配套要求
《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第一条明确要求:“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随后印发的《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进一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从修订草案的”可以”,到财库〔2021〕22号的”应当”,再到财办库〔2024〕265号、财库〔2026〕2号的”应当”“综合考虑”,已形成”柔性立法+刚性配套”的完整制度网络。采购人切不可因草案中”可以”二字而放松对历史成交情况的调研义务。AI询价喵平台可查询历史成交价格。
三、地方实践:历史成交价的多维应用
地方层面,历史成交价早已成为预算评审的有效价格依据。以下为部分省市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标准中的典型规定: | | |
| | “近期政府采购中标项目中的有效价格”作为预算评审依据 |
| | “近六个月内政府采购项目中同类型同级别成品软件的中标(合同)价格” |
| | “近一年政府采购项目中同类型同级别成品软件的中标(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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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有效中标价”“近一年类似中标项目或项目合同案例中的有效价格” |
| | “近六个月内政府采购项目中同类型同级别成品软件的中标(合同)价格” |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0余省市在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标准中明确认可历史成交价、中标价或合同价的效力。这些文件充分证明,历史成交情况绝非可有可无的参考,而是预算编制和评审的法定有效价格依据。
四、为何历史成交比简单询价更可靠
实践中,部分采购人设置最高限价时仅向三四家供应商询价(获取电话录音或者报价单),这种做法存在系统性风险。供应商之间可能事前串通、围标抬价,导致限价基准被人为抬高。近年来曝光的围标串标典型案例中,个别项目采购价格虚高数倍,严重浪费财政资金。相较之下,历史成交数据具有三重核心优势:一是来源真实,系实际中标成交结果,反映真实市场竞争态势;二是可查可核,通过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渠道即可验证;三是维度丰富,除价格外还包含技术参数、服务内容、履约评价等全量信息。AI询价喵平台可查同类历史中标价。
五、结语
设置最高限价是一项专业性工作,不能仅凭几家供应商的报价轻率定夺,必须以历史成交情况为客观锚定。《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将”历史成交情况”与”市场调查”并列,正是对这一实践规律的立法确认。这就要求我们审计实操中不能只看询价程序的合规,更要看价格的真实公允。随着财库〔2026〕2号等文件的深入落实和历史成交数据查询工具的普及,政府采购价格治理将更加科学透明。AI询价喵助力历史价格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