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策规范日益细化的背景下,系统梳理验收不予通过的情形,对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具有现实必要性。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在对国家和50余个现行有效省市政策文件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梳理验收不予通过的具体情形,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合规指引,助力从源头规避验收风险。
一、国家和各省市验收政策文件体系
国家层面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主要见于三部文件。《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是当前最具统领性的规范,其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八条将信息共享作为确定投资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确立了档案验收一票否决、数据共享一票否决、安全合规一票否决三大原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从审批和建设管理角度对验收条件作出规定,其附件《验收工作大纲》进一步细化了工程技术、财务管理、档案资料、建设成效四个验收维度,为后续制度细化奠定基础。此外,《政务服务平台项目验收规范》(GB/T)等国家标准从技术层面明确了验收不合格的六种具体情形,形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三位一体的政策架构。
二、验收不予通过的情形分类梳理
对50余个现行有效政策文件中涉及验收不予通过的条款进行系统梳理,可以发现各地规定呈现出高度的共性和清晰的规律。
从项目建设的全生命周期视角观察,不予通过的情形覆盖了从技术实现到安全管理、从数据治理到文档归档、从资金合规到程序正义的各个维度。
以下按照逻辑关联性将其归纳为六大类别,逐类分析其政策内涵与文件依据。
建设内容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批复文件和合同约定,是验收审查的首要维度。该类问题的共性在于:项目交付成果与既定目标之间存在实质性偏差,无法兑现预期的建设价值。 首要的情形是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未达到批复文件或合同要求。《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指南》第八条第一款将其列为验收不合格的首项情形;《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第一款亦作出相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贵州省的政策文件同样将其纳入不予通过的核心条件。贵州省的规定更为量化,明确未达到批复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70%的即为验收不通过。 其次是建设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进行较大调整但未履行规定程序。四川省文件第八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温州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量化了判断标准,重大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5%或超过50万元的,属于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山东省博兴县文件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也将类似情形列为不予通过条件。这类问题的实质在于建设过程的合规性缺失,即便技术成果本身尚可,程序违规同样构成验收否决的法定理由。 再次是重要功能未完成或现场抽验质量不达标。温州文件第十一条将重要功能未完成或不具备安全可靠试运行条件,明确为影响验收通过的关键障碍;其第十五条第六款和安徽省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均将现场抽验发现项目质量低于技术方案、采购文件约定指标,列入验收不通过条件。广西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亦作了相同规定。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广西文件还新增了两项技术性否决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供项目源代码的(第二十七条第七款),以及应提供公共组件而未提供的(第二十七条第八款)。这两项规定体现了对政务信息化资产归属和共建共享机制的制度化保障,将技术交付物的完整性上升到了验收合法性的高度。 网络安全与密码应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生命线,安全测评未达标已成为各地普遍设定的“一票否决”项。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未通过是最为广泛适用的否决情形之一。温州文件第十五条第四款、广西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安徽省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江苏省文件第二十七条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江苏省的表述尤为刚性:安全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将安全测评合格设定为申请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未通过同样构成硬性否决。国办发〔2019〕57号第二十五条将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列为验收申请必须提交的材料,从国家层面确立了密评的制度地位。温州文件第十五条第五款、湖南文件第十六条、海南文件第二十八条均明确:未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海南省特别赋予网信专家、密码专家“一票否决”的权利和责任。国办发〔2019〕57号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将安全合规的影响从单一项目的验收延伸至后续建设和经费保障,形成全链条约束。 打破数据壁垒、推动信息共享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目标,数据共享未落实已成为与档案验收、安全测评并列的高频否决项。 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在国家层面即被设定为否决条件。国办发〔2019〕57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四川省文件第八条第三款也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未纳入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列为验收不合格情形;安徽省文件第四十一条同样规定,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 在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管理方面,各地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制度安排。福建省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新建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登记汇聚项目相关数据,对未实施汇聚的新建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验收,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浙江省文件进一步明确,未按照规定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管理的数字化项目,不予审查验收或者不予安排运行和维护经费。 档案管理是所有不予通过情形中覆盖面最广、文件依据最为充分的类别,几乎被所有已检索到的政策文件所涵盖。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是国家层面明确设定的”一票否决”项。国办发〔2019〕5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档发〔2008〕3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准备替代该文件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改委 2026.5.15 公开征求意见),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由档案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四川省文件第八条第七款、河北省文件第三十条、重庆市文件第二十九条、湖南省文件第二十二条、安徽省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等,均在地方层面重申了这一否决条件。 验收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真实是另一高频情形。四川省文件第八条第八款将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列为验收不合格情形;广西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使用了“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规范”的完整表述;贵州文件对材料问题采取了更严厉的标准,将”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列为验收不通过的独立情形。GB/T《政务服务平台项目验收规范》第6.5.3条从国家标准层面将验收文档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真实列为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条件,进一步提升了这一要求的规范层级。 试运行是检验系统稳定性与实际可用性的关键环节,资金合规则是项目建设的底线要求,两者共同构成验收的实质性条件。 应用系统或设施设备未完成试运行,被多地政策文件明确列为不予通过情形。四川省文件第八条第五款将其列为独立情形;宁夏文件亦将应用系统或设备未进行试运行的纳入六大类不合格情形之中。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温州文件第十五条第三款和广西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验收不予通过。
三、总结
信息化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情形可归纳为六大类别,其核心矛盾集中指向建设内容履约、安全合规达标、数据共享落实、档案管理规范、试运行充分和程序合法合规六个方面。这些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贯穿于项目建设全周期的系统性风险。项目建设单位唯有以终验标准反向推导全过程管理要求,将合规意识嵌入项目立项、设计、建设、试运行和验收各环节,方能实现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合规的根本转变,切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数字政府建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