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化项目审计实务中,笔者经常被客户问及三个问题:“审计是不是必须找会计师事务所来做?”“为什么大家总觉得审计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事?”“我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结算审计,能不能委托给专业的信息化造价咨询机构?”这些问题的背后,反映出社会对“审计”概念与执行主体的普遍认知偏差。
本文将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分析:审计是不是必须要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计有哪些分类方式、各类审计的执行主体分别是谁?专项审计和内部专项审计是否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做?
一、审计分类体系:三类审计并行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100号,2021年修正)构建了”三类审计”并行的法律框架,这是理解审计执行主体问题的逻辑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进一步细化了各类审计的操作规范。
审计类型 | 执行主体 | 法律依据 | 核心特征 |
国家审计 | 各级审计机关(审计署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 审计法第2条、第7-8条 | 法定性、强制性、独立性 |
内部审计 |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审计法第32条 | 内向性、及时性、建设性 |
社会审计 | 社会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 | 审计法第33条 | 受托性、有偿性、专业性 |
上表清晰地表明,三类审计各有其法定执行主体,会计师事务所仅是社会审计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而非全部。《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2018年)第8条明确规定:“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9年)进一步将受托对象明确为”本组织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由此可见,审计服务的外包承接主体具有多元性。
二、专项审计与内部专项审计的界定
“专项审计”在现行准则体系中并非独立的法定审计类型,而是作为内部审计的一种组织形式存在。《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第8条规定: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审计。“内部专项审计”虽无统一的法定定义,但在实践和准则中通常指内部审计机构针对特定事项、特定项目或特定领域开展的专门审计活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专项审计还是内部专项审计,均不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准则使用的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这一开放性表述,而非限定为会计师事务所。这一措辞差异具有实质法律意义,为专业对口的非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参与审计服务提供了制度空间。
三、审计不是必须会计师事务所来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未规定所有审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如前所述,社会审计机构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内部审计的外包服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均明确将”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纳入可委托范围,这是对审计执行主体多元化的直接法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仅包括四项: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审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这一规定划定了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边界——并非所有冠以“审计”名称的业务都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范畴。《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规定: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审计报告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但这一要求仅适用于属于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范畴的审计报告,并非所有审计报告都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签章。区分审计报告的法律属性,是正确理解执行主体要求的关键。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涉及信息系统审计的风险提示函》(粤注协〔2024〕19号)明确指出:“信息系统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强的综合性工作,如信息技术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可能影响项目审计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5年8月郑重提示:“对于超出审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审计’业务委托,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不应仅以委托方要求为由出具’审计报告’。”深圳市注协持续开展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这些监管动态传递出明确信号: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强行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既违反职业规范,也损害审计质量。专项审计涉及范围广泛,各有专业性要求:信息系统审计需要信息技术专业背景,工程造价审计需要造价专业背景,绩效审计需要行业管理背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全部专项审计业务,既不符合专业分工规律,也缺乏法律依据。专业的事应由专业的机构来做,这是审计质量保障的基本逻辑。
四、信息化项目审计实例分析
以建设单位委托信息化造价咨询机构开展信息化项目结算审计为例,此类业务属于建设单位内部审计的外包服务,或属于社会审计中的委托审计范畴。实务中,信息化造价咨询机构具备信息系统建设与造价管理的专业能力,能够有效识别信息化项目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治理等方面的投资控制问题。软件造价喵和AI询价喵等智能化工具在信息化项目投资审计中也有很好的辅助作用,可提升审计效率与准确性。信息化项目结算审计重点关注建设管理与投资控制的合规性与经济性,这与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方法存在本质区别。值得关注的是,信息化造价咨询机构正在牵头编制《信息化项目结算审计规范》团体标准,这标志着信息化项目审计专业化分工趋势正在加速形成。
五、结语
综上所述,审计不是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100号,2021年修正)确立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类审计各有其法定执行主体;专项审计和内部专项审计准则采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开放性表述,为专业对口的非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参与审计服务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范围有限,且注协持续警示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风险。在信息化项目审计等专业领域,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既是法律允许的选择,更是保障审计质量的理性决策。回归审计本质、尊重专业分工,方能实现审计目标与审计质量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