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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程序”到“管绩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对行业与相关干系人的影响分析
更新时间:2026-07-09 15:22:05

2026年6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首次系统性大修,条文由9章88条扩展至10章104条。二十余年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1009亿元增至3.3万亿元,市场巨变呼唤制度升级。此次修法的深层逻辑,可概括为从程序合规导向转向结果绩效导向,从“管住钱”走向“用好钱”。下文从行业整体和各干系人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对行业整体的深远影响



(一)市场扩容:从“部分监管”走向“全面覆盖”

现行法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划定监管范围,导致大量小额零星采购游离于监管之外。修订草案将判定标准从“财政性资金”改为“预算资金”,不再以限额标准作为适用范围的门槛,凡使用预算资金的采购行为均纳入法律约束,低于限额标准的适用简易采购程序。市场覆盖面由此大幅扩展,长期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小额采购将有法可依。

此外,草案附则还预留了口子: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覆盖的其他实体,其采购活动同样适用政府采购法。这意味着未来部分公益类国有企业有望纳入政府采购的调整范畴,市场边界将进一步拓展。
(二)竞争规则重构:从“招标至上”到“公开竞争”
现行法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一制度设计虽然有其历史合理性,但“逢采必招”的刚性逻辑在实践中日益暴露出不适应之处。对于技术复杂、需求难以一次性说清的项目,招标的刚性程序反而可能抑制有效竞争。
修订草案不再强调招标的优先地位,而是确立公开竞争为首选理念。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平等并列,采购人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自主选择。与此同时,草案对采购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包括合理设定等标期、响应期,强化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程序的法律约束等。这种“放开方式选择、强化程序规范”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以更适配的竞争规则取代“招标至上”的程式。
(三)数字化重塑全链条:从“人工管理”到“技术赋能”
现行法律体系仅零散提及电子化工作,各地电子交易平台自成体系,CA证书互不相认,外地企业异地投标需要重复注册、线下核验。修订草案新增 “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第六章),将电子化交易从政策倡导升级为法定刚性要求。
草案明确了三大制度突破:其一,确立全流程电子化法定地位,支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其二,统一全国电子交易底层规则,打通跨层级、跨区域数据互通通道;其三,明确电子档案长期留存标准,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草案还专门划定平台运营行为红线,明确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资源、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这意味着政府采购行业将迎来一场深刻的数字化变革——从采购意向提前30日线上公示,到投标文件上传、开标解密、评审打分、合同备案、验收公示,所有操作节点全程留痕、不可篡改。
(四)绩效管理贯穿全程:从“程序合规”到“结果导向”
现行政府采购法呈现出很强的程序导向特征,特别注重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合规,但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物有所值”的根本目标。修订草案构建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草案新增“政府采购前期准备”专章(第三章),要求采购人在采购前确定采购需求,对重大复杂项目开展需求调查。同时加强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绩效管理。这意味着采购活动是否合规,不再仅仅看程序是否合法,更要看是否实现了预定的绩效目标。


二、对各干系人的具体影响



(一)采购人:从“程序执行者”到“绩效第一责任人”

修订草案明确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即便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责任仍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须在采购前完成需求确定和调查、编制实施计划,并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主动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政策目标。采购方式选择权虽有所扩大,但须根据需求特点依法选择,这对采购人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同时,采购人须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并书面确认,公共服务项目还须公告验收结果。权力与责任同步加重,是采购人面临的核心变化。

在“物有所值”导向下,采购人可借助“软件造价喵”——一款基于AI大模型的软件造价评估工具,自动识别需求文档中的功能点并生成合规评估报告;以及“AI询价喵”——一款依托200万+真实成交数据的智能询价审价平台,将传统3至5天的询价工作缩短至30分钟,让成本核算更精准、投资决策更科学。
(二)供应商:从“被动应对”到“公平竞技”
小额采购纳入监管和隐性壁垒被破除后,供应商面临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开放,市场机会有所增加。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要求有所简化,采购人不得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但与此同时,违法成本大幅提高——罚款标准从“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提高至“合同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将被禁止在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外,草案新增异常低价评审机制,报价过低且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将被认定无效,依靠低价冲标的竞争路径不再可行。
(三)采购代理机构:从“程序代办”到“专业服务”
随着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和采购流程数字化,代理机构传统的“跑程序、代盖章”服务模式面临根本转型,行业呼吁其向专业化咨询服务方向发展。代理机构的法律风险也显著增加,社会代理机构违法可被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被禁止在一至三年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乃至吊销营业执照。集中采购机构则面临更高的服务要求和定期考核评价压力。
(四)评审专家:从“形式参与”到“实质担责”
修订草案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对个人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的,可被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并终身禁止参加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主动回避,回避义务被法定化,形式参与的时代已经终结。
(五)监管部门:从“事后处罚”到“全程监控”
修订草案要求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涵盖预算、政策、采购、评审、签约、验收等各个环节。数字化专章为监管部门提供了穿透式监管的技术支撑——全流程数据留痕、不可篡改,使得实时监控和事后追溯都更加可行。投诉处理时限在复杂情况下可延长至六十日,管采分离原则被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自身也被纳入严格的法律约束之下。
在专业化转型过程中,监管部门可利用“软件造价喵”与“AI询价喵”两款工具提升价值核算与询价审价的效率与精度,前者支持60余项省市及行业标准,后者提供全程留痕、合规透明的审价服务,助力实现“物有所值”的专业价值保障。



三、对制度转型与未来发展的深远意义



此次修订是政府采购制度与市场实践之间的一次系统性对话。从立法宗旨中新增“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到适用范围从“财政性资金”扩展为“预算资金”;从采购方式从“招标为主”转向“公开竞争”,到新增数字化专章——每一项变化都回应了二十余年实践中积累的突出问题。

对于行业而言,这是一场从理念到规则的系统性重塑,3.3万亿元的政府采购市场将更加开放、透明、高效。对于各干系人而言,权责边界被重新划定:采购人从程序执行者升级为绩效第一责任人,供应商从被动参与者变为公平竞技者,代理机构从程序代办者转向专业服务者,评审专家从形式参与者变为实质担责者,监管部门从事后处罚者走向全程监控者。“法与时转则治”,这部酝酿多年、仍在征求意见阶段的修订草案,正在为政府采购的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让竞争回归本质,让每一分财政资金实现“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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